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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发布日期:2025-04-13 13:11    点击次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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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被执行人名下缺乏可供执行之财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实施冻结措施,唯配偶能够举证证明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的情况除外。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

裁判意见

生效裁判法院认为,若被执行人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享有冻结其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在本案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其配偶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获收入存入张某某名下账户,此笔存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张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存款为其个人所有,且对法院的冻结行为未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法院可径直对该财产中属于高某某的部分予以执行。

简要分析

本案强调了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则。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若主张该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且对冻结无异议,法院据此执行相关财产,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处置,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案件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7-5-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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